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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厅级官员贪腐细节获披露:单次索贿3000万,近20家企业行贿,6名官员涉案

仕道 2020-11-03


近日,《李世镕、薛斌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在判决文书网上被公布,李世镕的贪污、受贿等细节亦被披露。


李世镕(曾用名李世荣)此前曾任包括鄂尔多斯副市长、内蒙古国土厅厅长、呼伦贝尔市委书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组书记等职务。薛斌则是内蒙古宏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0月11日,李世镕被查。

判决书披露,李世镕是家族式腐败,其妻子胡瑞萍、儿子李俊达、女儿李金凌、哥哥、侄子和情人珊丹都涉案,他们通过李世镕的关系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少则几百万,多则几千万,可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此外,李世镕的贪腐主要居中在其担任鄂尔多斯副市长期间,分管市工业经济和煤炭局,行贿的多是当地一些企业家、煤老板,其中不乏知名企业,如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另有官员向其行贿,以感谢职务提拔调动,如内蒙古国土厅原副巡视员温建华。值得一提的是,李世镕分管煤炭局时的煤炭局长正是5月17日宣布被查的郭成信,根据判决书推断,郭成信极有可能也涉案。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2016年3月,李世镕出任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书记,在一次会议上,他发表重要讲话,阐述自己选拔干部“六用六不用”的观点:大力选用那些廉洁自律、敬畏权力、慎用权力,有底线、有操守、不惹事的干部,不用那些从政不廉、特权思想严重,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贪污受贿的干部。大力选用那些埋头苦干、甘于奉献、有突出贡献的干部,不用那些热衷于拉关系、跑门子、找靠山,不择手段跑官要官的干部……

李世镕部分贪污、受贿细节

2007年12月至2011年5月间,时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的李世镕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司机田某分多次将共计161858.47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在其分管的鄂尔多斯市煤炭局予以报销。郭成信的个人简历显示,其于2004年8月至2012年3月任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1年11月,时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的李世镕利用职务之便,在未履行正常招考程序的情况下,指示其分管的鄂尔多斯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王恒,将其子李俊达(另案处理)安排在该局下属的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成为事业编制员工。2013年9月11日李俊达主动辞职,其间,李俊达的银行账户汇入工资、补助共计74539.99元,但其未实际进行工作。

2012年,时任内蒙古国土厅党组书记、厅长的李世镕在清华大学金融学院参加国家计划外委托生EMBA班学习,先让本单位职工白某2从财务处借款支付了学费19万元。2016年李世镕离任时要求国土厅下属的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副总经理张某1处理上述费用。后在张某1的安排下,矿业公司下属的内蒙古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冉以借款形式从该公司财务部分三次借款19万元转账给白某2,后以虚开的会议费、招待费发票冲销借款,白某2用收到的款项将国土厅借款还清。

2013年夏天,时任自治区国土厅党组书记、厅长的李世镕在香港参加招商会期间,将个人花销共计20万元让矿业公司副总经理张某1予以报销。2013年底,李世镕收受了张某1给予的10万元现金。

值得一提的是,4月29日,内蒙古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内蒙古土地资源收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张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个人履历显示,张锋于2014年4月至2018年7月任矿业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

李世镕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集团”)协调推进项目进程、配置煤炭资源、沟通政府部门审批手续,并在博源集团申请煤管费补贴、压低天然气价格等项目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博源集团副总裁杨某1(另案处理)感谢费等共计人民币40万元及l万美元(2007年左右,杨某1听说李世镕出国就送给他1万美元,李世镕的女儿李金凌结婚时其送了10万元礼金;从2002年至2011年共10年间,每年送给李世镕1万元;为感谢李世镕在天然气价格上给予的帮助,还送给李世镕20万元)。

此外,杨某1在李世镕的要求下安排购买了沃尔沃牌S80轿车(购置价为66.6万元)一辆、沃尔沃XC60越野车(购置价为65万元)一辆、奥迪牌A8轿车(购置价为110万元)一辆,并将上述车辆交予李世镕,供其家庭、个人及情人使用。李世镕还要求杨某1报销其在清华大学金融学院总裁班的学费37.5万元,杨某1照做了。

李世镕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自治区国土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公司)董事长郭某1为得到被告人李世镕在泰山煤矿、富安煤矿技改项目、长滩等煤矿项目的帮助,应李世镕的要求同意李世镕的配偶胡瑞萍(另案处理)、儿子李俊达(另案处理)、情人珊丹分别入股45万、35万元、100万元,截至2013年胡瑞萍和李俊达取得分红883万元,珊丹取得分红1050万元。2013年6月,胡瑞萍在李世镕的安排下清退了在汇能公司的股份,并退回分红款849万元。2013年,汇能公司将100万元退还珊丹。珊丹证明其与李世镕系情人关系,汇能公司只有有关系才能入股,在李世镕的联系下,其凑了100万元,并以母亲钱玉兰的名字代持,共分红1050万元。

2005年至2008年期间,李世镕收受郭某11.5万美元、金条800克。2012年12月,李世镕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帮助其大哥李某4实际控制的巴彦淖尔市秋林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公司)解决资金困难,以借为名向汇能公司借款3000万元,此款至案发前未归还。郭某1证实,李世镕让其给他哥哥的秋林公司借款3000万元,因怕拒绝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其就同意借款,还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担保协议,担保协议在2012年就失效了,借款手续就是一种形式,这笔钱就是李世镕向其索要的。

2005年至2012年,时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的李世镕,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公司)副总经理李某5给予的共计78万元现金,并在该公司生产经营中予以帮助照顾。李某证实,李世镕当时是鄂尔多斯市分管工业经济、煤炭的副市长,正好分管其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了搞好关系,在2005年中秋节前,在东胜区金梦圆小区送给李世镕3万元现金;2006年至2011年每年的中秋、春节两个节日,每次都送给李世镕5万元现金;2012年春节送了5万元现金;2010年2月,李世镕的女儿李金凌结婚,送了10万元,以上总计78万元均是经公司集体研究决定并在单位报销。

2006年至2012年;时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的李世镕,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久泰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泰公司)董事长刘某2给予的共计32万元现金、1万元购物卡,还要求刘永承担其和珊丹购买机票花费5780元。期间,李世镕在为该公司调配政府配置的煤炭资源位置等方面提供了帮助照顾。

2007年,时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李世镕,利用职务之便,为内蒙古金诚泰能源科技集团公司在协调配置呼吉尔特矿区煤田项目中提供了帮助。同年8月,李世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高某2给予的5%公司股份,且登记在其女儿李金凌名下;2007年、2008年,被告人李世镕又两次收受高某2共计10万元现金。经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07年8月至9月该公司上述5%股权的价格为248.09万元。

2007年9月,时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李世镕,利用职务之便,在鄂尔多斯市鑫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通公司)蓝碳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白某3给予的(另案处理)200万元银行卡一张,并送给其情人珊丹使用。

2007年至2010年,时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的被告人李世镕,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东集团)总经理刘某3给予的现金共计40万元,并在该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予以帮助照顾。

2006年,时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李世镕,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开发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证。2008年4月,李世镕、胡瑞萍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潘某(另案处理)给予的盛世阳光家园小区1-1-803住宅一套,并登记在其女儿李金凌名下。2012年,时任自治区国土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被告人李世镕,再次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该公司办理了另一处土地使用权证。经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08年4月上述住宅的市场价格为38.6075万元。

被告人李世镕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资源配置、审批手续等方面为神华新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帮助,2008年11月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某1以公司名义购买的奥迪牌A8轿车一辆,车辆购置价为97万元。2013年4月,国家审计署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进行审计,后被告人李世铬通过其亲属将上述车辆退回该公司。

被告人李世镕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内蒙古联创投资有限公司苏家沟煤矿土地预审、该公司与大连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项目中取得乌兰木伦、准格尔召两块优质煤田过程中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世镕多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温永琳(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共计380万元。2011年10月,被告人李世镕为帮助其侄子李某3,以借为名向该公司董事长温永琳索取1000万元。

被告人李世镕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创公司)协调整合准格尔旗海伊奎煤矿、碾房塔纳林沟煤矿以及其间的空白煤矿、井田,并协调鄂尔多斯市有关银行放缓对凯创公司催收到期贷款,于2009年、2011年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共计65万元。

2006年、2007年,时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李世镕,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受了苗某给予的总计7万元现金。被告人李世镕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鄂尔多斯市政府整顿矿业秩序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刘成林于2009年12月因煤矿经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带走调查,刘成林的配偶王某3、侄子刘某4通过苗某请求李世镕不要干预对刘成林的处理,被告人李世镕在北京收受苗某给予的20万美元,且没有干预此事,不久刘成林被释放。2013年4月,国家审计署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进行审计,后被告人李世镕将20万美元退回苗某。

被告人李世镕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内蒙古精功恒信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协调拨付研发资金,2010年2月,李世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某4给予的7万欧元。

被告人李世镕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推荐鄂尔多斯市大型企业、重大项目在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开设帐户,以提高揽储业绩。2010年5月,李世镕收受该行行长张某2给予的200克黄金,该黄金在2010年5月6日的购买价格为51150元。

被告人李世镕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亿佳合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过程中为后者提供了帮助。2011年底,李世镕收受后者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籍锋(另案处理)500万元港币。2015年初,李世镕指使李某3退给邹籍锋350万元人民币和两根金条。

2011年11月,时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的被告人李世镕,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请托调动工作的孙某1给予的内存3万元银行卡一张。2013年4月,国家审计署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进行审计,后李世镕通过其秘书白某2将该银行卡退给孙某1。

被告人李世镕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之便,帮助内蒙古宾驰汽车有限公司配置了柏树梁、松树焉灭火工程。2011年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云荣(另案处理)给予的230万元现金。2013年4月,国家审计署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进行审计,后李世镕通过其二哥李二云退给董云荣130万元。

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时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自治区国土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被告人李世镕,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山东能源集团内蒙古盛鲁能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鲁公司)获得鄂尔多斯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主体地位,分三次收受该副总经理贾某共计6万元现金。

2012年春节前,时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的被告人李世镕,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拟投资鄂尔多斯市卡米直升机项目和煤炭行业的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卓正煤矿公司董事长高某320万元现金。2013年4月,国家审计署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进行审计,后李世镕将上述20万元退还高某3。

2012年至2015年12月,时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自治区国土厅党组书记、厅长的李世镕,多次收受为谋求和感谢职务提拔调动的温建华(另案处理)给予的1万美元、一块沙金如意金条、5000欧元以及一套金箔纪念币。2012年7月,温建华调任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局长,2015年10月,温建华提任自治区国土厅副巡视员。

2017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副巡视员温建华被查。2018年10月,温建华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4月,时任自治区国土厅党组书记、厅长的李世镕,利用职务之便,以借为名向内蒙古三维资源集团公司董事长樊某1索要420万元,用于购买呼和浩特市东岸国际小区B区31-901房产,为逃避调查,该房产虚假登记在其亲属李佳伟名下。

2004年至2013年,时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自治区国土厅党组书记、厅长的李世铬,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郭某2共计22万元现金。其间于2013年在该产业园区向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中心申请土地收储贷款等方面提供了帮助。

2018年11月21日,原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副局长郭银泉被查。公开资料显示,其于2011年05月至2012年11月任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任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

2013年1月,时任自治区国土厅党组书记、厅长的李世镕,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内蒙古鑫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白金(另案处理)给予的内存50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并在该公司承揽自治区国土厅自然博物馆建设项目上提供了帮助。2015年3月,白金听说李世镕被调查遂向其要回上述款项。期间,被告人李世镕指使其侄子李茂(另案处理)与白金串通,将上述贿赂款伪造为李茂个人向白金的借款。

李世镕挪用公款细节

2012年12月28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鄂尔多斯市联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鄂尔多斯市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融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委托联创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分行申请10年期按揭贷款3.4亿元,用于东胜区政府购买万融公司开发的万融时代广场写字楼,本息均由城投公司承担,联创公司不负责还本付息义务。2013年1月18日,东胜区政府通过会议决定同意东胜区财政局负责偿还城投公司以联创公司为主体的按揭贷款。后经协商,联创公司代东胜区政府偿还贷款利息5907.076178万元。

温永琳系联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李世镕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期间,为了得到对其公司的关照,从2008年至2011年分五次向李世镕行贿380万元。2014年3月,温永琳找到时任国土厅党组书记、厅长的李世镕,以鄂尔多斯东胜区政府欠联创公司债务以及自身经营困难为由,提出向国土厅下属的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借款,用于偿还其公司外欠贷款。李世镕在明知公款不能出借给私营企业的情况下,示意温永琳可以通过土储中心先借款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再从东胜区政府借出款项。得到李世镕的授意后,温永琳又取得东胜区区长蔺某个人的同意,蔺某违规指示东胜区国土资源局、东胜区财政局、联创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分别向自治区国土厅、土储中心以棚户区改造资金为由办理借款以及担保手续,后在李世镕的指示下,土储中心违反资金审批使用规定,与城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由东胜区财政局、联创公司作担保,将国土厅暂借给土储中心的专用资金中的1.5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城投公司。2014年4月12日,城投公司董事长李某6按照蔺某的指示,未经审批就与联创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该笔承兑汇票背书借给联创公司用于经营活动。2014年4月23日,蔺某指示东胜区政府办公室在未经集体研究、未经履行公文签发程序的情况下补发了【2014】121号会议决议,内容为同意城投公司向国土厅借款1.5亿元,并同意该笔款借给联创公司,并将发文日期写成2014年4月10日。

李世镕滥用职权细节

2011年,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启动了“鄂尔多斯航空产业园”项目,鄂尔多斯卡米航空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鄂尔多斯卡米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米公司”)为承建单位。2012年1月,卡米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向时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的被告人李世镕请求帮助借款予以解决危机。李世镕利用其职务之便违规将7000万元以鄂尔多斯市工业博物馆建设前期借款的形式通过鄂尔多斯祥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借给了卡米公司。借款到期后,卡米公司向祥和公司还款550万元,至今无力偿还剩余欠款。2014年1月,祥和公司向乌兰公司借款6450万元,用于偿还其于2012年1月从鄂尔多斯市政府借支的工业博物馆建设项目借款。经查,卡米公司无力偿还祥和公司的欠款。被告人李世镕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国有财产损失6450万元。

2016年4月,时任呼伦贝尔市委书记的被告人李世镕决定推进煤电铝制品深加工一体化项目,并将该项目逐级上报。2016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明确回复,该项目属于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严禁新增产能的电解铝项目,不同意见建设。被告人李世镕在明知其推进的项目没有获得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准的情况下,仍强令内蒙古蒙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东公司”)启动该项目。蒙东公司遂开始前期工作,并于2016年8月同河南省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产能置换指标折价投资合作协议》以及《产能置换指标折价投资补充合同》。该项目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被呼伦贝尔市政府勒令停工。蒙东公司因无法履行上述合同,向合同相对方赔偿违约金共计850万元。被告人李世镕的行为造成国有财产损失850万元。

李世镕玩忽职守细节

2013年4月2日,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被告人李世镕利用其担任国土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之便,干预矿业公司对鄂尔多斯市绿能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公司”)的投资决策。在明知矿业公司前期调研结果显示合作对方资金困难、多晶硅项目获批可能性低、会上有明确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投资。2013年10月29日,矿业公司按照李世镕的意见同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普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绿能公司(三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赵树清)签订了《鄂尔多斯市绿能光电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所有投资用于启动5万吨多晶硅及配套的2*35万千瓦自备电厂项目。矿业公司为了能够顺利推进该项目,陆续向绿能公司投资,截止2014年8月8日,项目总投资已达13.752846亿元。因项目可行性差、资金链断裂、项目审批无法推进,绿能公司现已停产。被告人李世镕超越职权范围的决策行为造成损失共计1.073942亿元。

2019年8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世镕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薛斌因与李世镕共同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起,李世镕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452余万元以及美元、欧元、港币、黄金等财物若干;其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内蒙古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的资金1.5亿元挪用给企业用于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在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委书记、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93万余元;其利用呼伦贝尔市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违反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决定处理公款及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盲目进行项目建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00万元;其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在建设多晶硅项目上明知存在审批不全、市场低迷等建设风险,严重不负责任决策进行项目建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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